根据《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》(国发[1981]36号,附件1),现将我校探亲假费用报销相关事宜规范如下:
一、 探亲假享受条件规定
1、 只有国家机关、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、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才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。
2、有我校事业编制、编外聘用在岗职工且到校工作时间满1年者;
3、配偶双方不住一起,且公休假不能团聚的;
4、与父母不住一起且公休假不能团聚的;
5、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,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。
二、探亲假享受频率规定
1、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和已婚职工探望配偶,往返路费可每年报销一次。
2、离婚或丧偶且未再婚的教职工探亲,按未婚教职工对待。
3、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,或已婚且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教职工探望岳父母或公婆每4年可报销一次往返路费。往返路费扣除本人基本工资的30%后,超过部分由学校负担。
4、进修、访学、读书、上派下挂段炼等人员不报销探亲费。
5、教职工探亲应安排在寒暑假,超出寒暑假的时间按事假对待
三、探亲假报销标准
1、乘坐火车的不分职级一律按硬座票报销;乘坐动车、高铁的不分职级一律按二等座报销;年满50周岁以上并连续乘坐火车12小时以上的可按硬卧票报销。
2、乘轮船的按四等舱位票报销 (或比统舱高一级舱位)费。
3、乘长途公共汽车和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凭据实报。
4、探亲途中市内交通费可按起止站的直线公共电车、汽车、轮船费凭据报销,市内出租车费自理。
5、职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,因故乘坐飞机的,可按直线车、船票价报销,多支部分由职工自理。
6、原则上以从学校来回探亲目的地的最优路径为准。
四、探亲假报销所需材料
1、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需手写未婚证明,由所在部门盖章并经部门领导签字。
2、已婚教职工探望配偶的需出具对方单位证明或户口证明。
3、教职工探望父母的需出具父母居住地证明。
4、已婚、离婚教职工需附结婚、离婚证书复印件。
五、探亲假报销流程
1、教职工符合学校有关探亲规定者,从人事处网页下载填写《教职工探亲假费用报销申请表》(附件2)。
2、所在部门负责人在《教职工探亲假费用报销申请表》中签注意见。
3、人事处工资管理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审核探亲类型,并根据本人工资情况、提供材料签注意见,登记备案。
4、人事处处长签注意见。
5、本人送财务管理处报销。
附件:1、《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》
2、《教职工探亲假费用报销申请表》